明教人〔2023〕33号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三明教育学院,市直属中职学校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:
《三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评价办法(试行)》已经2023年2月21日市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三明市教育局
2023年2月21日
三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
评价办法(试行)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和中共三明市委、三明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〈三明市创新完善“十项机制”推进新时代教育综合改革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精神,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队伍建设,提高校(园)长办学治校能力,推动校(园)长专业化发展,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价对象
全市中小学幼儿园(含特殊教育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,下同)校(园)长。其中,市教育局评价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;县(市、区)教育局评价县(市、区)属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。
二、评价内容
从办学思想、学校管理、个人素养、办学实绩、社会影响等五个方面评价校(园)长。加强诊断性、发展性、增值性评价,关注过程性质量,全面评价校(园)长履职尽责及学校规范办学情况。
三、评价原则
校(园)长评价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:一是导向性原则。要注重校(园)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任职期间学校的发展进步,引导校(园)长强化职责和使命担当,激发办学活力,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。二是全面性原则。按照校(园)长的素质、职责、绩效进行全面性评价,实事求是地反映校(园)长的政治思想、实际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。三是民主性原则。对校(园)长的评价要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师生、家长、社区的意见,增加评价的客观性,使评价更趋公正合理。
四、评价方式方法
采取书面评价与实地评价、线上与线下、明察与暗访、定性与定量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等多种方式,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,客观全面了解学校发展及校(园)长履职情况。各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评价指标,结合实际制定评价细则。
五、评价组织实施
校(园)长评价由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组织,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、组织、人事等相关科(股)室人员、教育科研人员和专家等组成评价工作组,每学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。对校(园)长的评价可与对地方党委政府的综合督政、学校督导评估、教育质量监测、年度考核等有机结合,相同指标评价结论可以互认,避免多头评价、重复督导,切实减轻基层负担。
六、评价结果运用
1.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。等级分为A、B、C、D四种。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A级,得分80分至89分为B级,70分至79分为C级,69分以下为D级。
2.凡评价为C级等次的校(园)长,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提醒,连续两年评价为C级等次的校(园)长,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谈话。
3.凡评价为D级等次的校(园)长,视情节及表现,按有关程序予以降级或撤职处理。学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校(园)长均列入D级等次:一是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;二是学校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反师德师风案例;三是校(园)长发生经查实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。
4.评价结果存入校(园)长个人档案,并作为校(园)长提拔任用、职级晋升、轮岗交流、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。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对区域内校(园)长的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备案。
七、评价要求
1.加强组织保障。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校(园)长评价改革工作,将校(园)长评价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结合各地实际,创新工作方式,提升工作实效,确保工作顺利开展。要及时总结、宣传、推广校(园)长评价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,提高评价改革的影响力。
2.确保客观公正。校(园)长评价要立足学校(幼儿园)实际,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,注重多方了解情况,广泛听取师生意见。相关结论和意见要有事实或数据支撑,避免主观臆断,确保评价结论客观公正。
3.严肃工作纪律。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,不得利用校(园)长评价谋取任何个人利益,严禁偏袒和徇私舞弊。要尊重基层,避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力戒形式主义,注重实效。
附件:1.三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评价指标
2.三明市幼儿园园长评价指标
3.三明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评价指标
4.三明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评价指标
5.三明市普通高中学校校长评价指标